上海民办华曜嘉定初级中学章程

上海民办华曜嘉定初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民办华曜嘉定初级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学生具备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形成本校鲜明的“卓越品质”办学特色,努力为我们国家未来发展需要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奠定宽厚扎实基础。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嘉定区宝塔路1166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3960 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原举办者为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后经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嘉教办【2020118号文件)批复同意,举办者变更为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2022年经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嘉教办【202212号文件)批复同意,举办者变更为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会,出资金额:3960万。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理事和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初中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 人。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五)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六)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十五条  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承办方提名并协商

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选举或罢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等;;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八条